1998年10月开始,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2008年5月开始,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要求全省检察机关继续深化“检务公开”,全面推行阳光检务,将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活动和事项,依法全面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展现检察机关良好形象。
本院结合盐田实际,全面落实阳光检务二十项内容,重点突出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执法、司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举措,以及检察机关检务管理、队伍建设、改革创新等方面的举措等内容,通过建立检务公开大厅、加强“阳光网”的建设、完善职务犯罪预防宣讲制度、推行执法说理制度等措施,自觉把法律监督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之下,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人民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批评权和建议权,减少执法的随意性,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不断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出发改进检察工作,促进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赋予的检察权始终为人民谋利益,推动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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