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群众反映少数基层公安民警渎职侵权的问题较为突出。自2008年以来,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公民直接控告、上级交办和自行发现的公安民警渎职侵权案件线索28件,其中立案查办公安民警渎职侵权犯罪案件6件10人,目前已经判决7人。件数、人数分别占全院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总数的37.3%、33%。基层公安民警渎职侵权问题已经成为严重影响政法干警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成因,影响政法队伍的群众满意度。现结合汝州市检察院受理及查办公安民警渎职侵权案件情况,对此类案件的特点、原因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建议,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达到预防和减少此类现象发生的目的。
一、公安民警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的特点
1.受理及查办公安民警渎职侵权案件数在所有渎职侵权案件中比重最大。2008年以来汝州市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各类渎职侵权线索52件,其中涉及公安民警的为28件,占总数的53%。立案侦查公安干警渎职侵权案件数在各类渎职犯罪中比重也最大,2008年度立案1件4人,占全年立案总数的(2件5人)50%和80%;2009年度3件3人,占全年立案总数的(10件17人)30%和17%;2010年上半年为2件3人,占上半年立案总数的(4件5人)50%和60%。
2.反映的问题大多与公安干警权钱交易、滥用职权有关。受理的28件公安民警渎职侵权犯罪线索中,有9件为反映收受当事人钱款而违法办案,有6件为反映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有4件为反映徇私枉法放纵犯罪,有3件为反映做假伤情鉴定。其它还有丢失卷宗、帮助犯罪分子跑避处罚、插手经济纠纷、暴力取证、玩忽职守等。这些问题大多与民警权钱交易和滥用职权有关。
3.涉案多发部位多集中在派出所、刑警队等基层执法机构。在受理及查办的案件中主要集中在派出所、刑警队、交警队、看守所等公安机关直接办案的部门。涉及基层派出所的占65%、刑警队占16%、交警队占9%、看守所占6%。
4.最终被立案查处人员的人员身份大多为工人、临时工等非执法主体人员。虽然反映基层民警渎职侵权的案件多为正式干警,但最终被立案侦查的涉案人员70%为工人、临时工等非执法主体人员。
5.处罚过轻,基本为缓免刑,且仍在公安系统工作。2008年以来,汝州市检察院共立案侦查公安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6件10人,现已作有罪判决的4件7人(另3人正在办理中),其中5人为免予刑事处罚,2人为拘役6个月缓刑1年,且继续在公安系统工作,有的只是调整了部门,有的仍在原部门工作,没有1人被判实刑。
二、公安民警渎职侵权违法犯罪问题的原因分析
从调查情况分析,当前公安民警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基层公安队伍警力严重不足,大量非执法主体或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充实到执法一线。由于社会治安形势和涉法涉诉信访形势仍然严峻,但是基层公安警力又严重不足,大量非执法主体如协警、社会治安防范员、合同工等充实到执法一线,造成政法队伍良莠不齐,素质不高。部分人入警动机不纯,加之待遇与其它正式干警存在着较大差异,抱着打一枪换一炮的心态工作,把身穿警服当成谋取私利的资本,借着公安民警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中饱私囊,把执法当成了赚钱的途径,或者借着警徽的光环,乱作为,随意执法,不但影响了政法干警的形象,也是造成公安干警渎职侵权现象不断发生的重要原因。
2.没有树立为民执法观念,霸道作风、特权思想严重。虽然近年来政法队伍进行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纪律作风整顿活动等教育活动,政法队伍的思想纪律明显好转,但由于受传统特权思想的影响,个别素质不高的政法干警,仍有较强的特权思想,工作中存在着霸道作风,执法办案不考虑社会影响和政法队伍的整体形象,就案办案,人民群众反映较大。如,大部分举报线索中都提到了公安干警在执行公务中存在着打人、非法拘禁等违法行为,虽然这些案件由于种种原因而没有最终立案,但执法中确实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办案、随意办案情形,其实质是一种霸道作风、特权思想在作崇。
3.责任心不强,工作态度不积极。部分公安干警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职责不认真、马虎草率、漫不经心。如原汝州市蟒川派出所副所长陈某某、干警王某在询问犯罪嫌疑人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看管、巡查职责,致使犯罪嫌疑人上吊自杀死亡在该所,最终被立案侦查,被判有罪。又如,汝州市分安局刑侦副队长王某某违反相关规定,私自安排协警看管人犯,没有按看管规定执行,致使犯罪嫌疑人在上厕所的过程中翻窗逃跑,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被立案侦查。
4.执法随意性强,以情代法。主要表现在个别公安干警不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案,而是以以情代法。没有处理好“情”与“法”的关系。他们交友过滥,重哥们义气、重亲情、友情而把自己的职责和法律规定抛置一边,办人情案、关系案,徇情枉法。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干警裴某某带人在巡查时,将无牌无证的钟楼办事处郭庄村村民郭某某报废解放车查扣,后经人说情对车辆没有任何处罚的情况下,将车放行。导致郭某某于2009年3月21日下午驾驶该报废车辆轧死一名儿童,造成严重后果。
5.经济利益驱动是导致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的重要原因。个别公安干警利用手中权力捞取好处,以权谋私,以案谋私。根据汝州检察院受理的案件线索和初查案件的结果来看,绝大部分违法违纪现象发生在涉及罚款的治安案件查办过程中。在查处诸如“嫖娼”、“卖淫”、“赌博”等治安案件过程中,对传唤到案的当事人,不管有无违法行为,有无证据,大都存在体罚、殴打的违法事实,从而达到罚款的目的。有的是利用职务的便利谋取私利。如汝州市看守所干警段某某、赵某某收受好处后,分别利用工作便利给在押犯传递与案件有关的信件,帮助逃避处罚,致使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时翻供,直接影响了相关案件的进展,最终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6.监督机制不健全,落实不到位。公安执法监督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社会监督又缺乏必要的形式。而公安内部监督由于制度不健全,关系未理顺,使相关制度难以真正落实到位。如,汝州市公安局刑侦人员王某某2007在办理办理一涉嫌窝藏案件时将邵某某涉案的五件主要物证丢失,致使邵某某一案无法正常诉讼,造成严重超期羁押3年之久,双方家属多次赴省、进京上访,社会影响恶劣。这起案件说明公安内部的相关办案制度没有起到真正的规范作用,相关监督制度也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7.打击不到位,没有触及其实质利益,助长了渎职侵权现象的发生。从已经判决的7人可以发现,他们最终是被免予刑事处罚或缓刑处理,但其核心利益没有受到根本冲击。他们在经过刑事诉讼程序后,大多又回到了原来的工作岗位,这不但助长了他们的气焰,也使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失去了信心,丧失了举报积极性,甚至认为是官官相互,存在司法腐败。这其中有部门保护、说情或同情的原因,也有查证难、取证难及办案手段落后的原因,更有对此类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够的原因。
三、预防和减少公安民警渎职侵权违法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1.加大招警力度,提高干警待遇和素质。为减少基层公安干警大量非执法主体的乱作为现象,也便于更加有序、严格地管理政法队伍,就要通过公务员考试等正规渠道,加大面向社会招收大专以上学历高素质干警的力度,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同时要进一步提高一线执法干警的待遇,使其能把心思真正用在为民执法上,以此减少和杜绝基层干警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
2.以查办的典型案件为警醒,端正执法观念和思想。公安机关处在执法工作的第一线,加强干警的职业道德教育尤为重要。要教育干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抵制金钱的诱惑,维护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特别要防止聘用人员打着干警的名义参与办案,败坏公安机关的形象。针对个别公安民警公正执法的思想观念不强,执法随意性大,作风霸道的现象,要以查办的典型案件为警醒,教育干警认识到“为谁执法”和“怎样执法”,使广大干警牢固树立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执法为民的观念和公仆意识,摆正位置,端正思想,依法办案。
3.进一步建立健全全方位的监督机制。应健全完善对公安干警的党内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并将各类监督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其整体监督效能。公安机关应加强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将公安机关的权利义务、工作职责以及违法违纪举报电话等公示于社会,接受群众的监督。
4.严格执法办案程序。一方面要加大对办事职责、纪律、程序、期限、结果等各执法环节的监督制约手段,确保权力的正确运作;另一方面要从制度上严格约束和规范公安干警的办案行为,从客观上减少公安机关内部有可能滋生犯罪的外在因素,在内在因素方面则要进一步加强对办案工作和公安队伍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以程序正义来保障实体正义,从根源上杜绝公安干警粗暴执法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5.加大预防和查处公安干警职务犯罪力度。积极运用教育、监督、打击等手段,要求公安干警绷紧脑筋一根弦,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真正做到谁砸单位的牌子,就砸谁的饭碗,以铁的纪律和强硬的手段坚决刹住行业不正之风。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内部纪检、监察作用,对人民群众举报的涉及公安人员违法违纪问题,当做大事认真对待,不但要积极查处,还要及时将查处结果反馈给人民群众。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于那些确已构成犯罪事实的干警,要从重处罚,只有这样.才能起到惩戒作用,遏制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作者: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刘龙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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